为加强电力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电力行业从事电力工程造价及相关工作的初始注册人员,原则上必须向电力行业初审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各电力建设定额站和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为本地区(部门)造价工程师的注册预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预审机构”)。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条件且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管理单位的人员,可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超过一年,但少于一个注册有效期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须提供自执业资格证签发之日起至申请初始注册年度止,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补习学习班,考核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出具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人员,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注册预审机构申报并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1)照片;(2)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3)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6)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工作业绩及成果文件;(8)逾期未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供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注册的人员,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离退休人员提交劳动或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注册预审机构将本地区(部门)初始注册预审合格人员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电力行业初审注册机构,初审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七)申请初始注册获得批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按规定参加注册造价师继续教育学习。在取得注册证书的当年应参加聘用单位所属初审机构组织的初始注册教育培训,以后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须按规定接受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
二、延续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注册预审机构申请延续注册并进行网上申报,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同时提交:(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2)注册证书;(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及成果文件;(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注册预审机构将本地区(部门)延续注册预审合格人员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电力行业初审注册机构,初审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三、变更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执业单位变更后两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自批准后,1年内不得再次进行变更注册。
(二)在省级或部门内申请变更的人员,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注册预审机构申报并进行网上变更申报。同时提交:(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3);(2)注册证书;(3)执业印章;(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注册预审机构统一将变更申请材料上报电力行业初审注册机构,初审注册机构在证书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对准予变更的,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申请变更的人员,首先向原聘用单位所在地注册预审机构申报并进行网上变更申报。同时提交:(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4);(2)注册证书;(3)执业印章;(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收回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及印章。注册预审机构统一将变更申请材料上报原初审注册机构,由原初审注册机构出具意见后,再向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初审注册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准予变更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均需更换。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无论省级或部门内变更还是跨省级或部门变更,均应当提交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离退休人员提交劳动或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五)在注册有限期届满年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四、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造价工作岗位超过1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期间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恢复执业时,应补习自暂停之日起至恢复执业年度止的继续教育学习课程,超过一个延续注册有效期申请恢复执业的,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补习学习班,考核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出具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5),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注册预审机构申报并进行网上申报,注册预审机构统一将暂停执业申请材料上报初审注册机构并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初审注册机构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四)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注册预审机构申报并进行网上申报,注册预审机构统一将恢复注册申请材料上报初审注册机构,初审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五)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按延续注册程序办理手续。变更执业单位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死亡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1)依法被撤消注册;(2)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3)受到刑事处罚;(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注册预审机构申请注销注册并进行网上申报,注销注册申请表由注册预审机构统一上报初审注册机构并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初审注册机构初审后,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满足有关继续教育要求的,可予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按初始注册程序办理。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须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持遗失声明原件及补发申请书面文件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注册预审机构申请,由注册预审机构报初审注册机构,初审注册机构审核后报建设部办理补发手续。
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点击下载)
2、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点击下载)
3、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点击下载)
4、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点击下载)
5、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点击下载)
6、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点击下载)
7、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注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会工作部。